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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成功代理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苟三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5
浏览量:780

作者:苟三元律师

深圳律师苟三元律师团队在接受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而被告的委托后,对涉及案件合同约定的相关细节进行全面客观的解读,对原告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同样对涉案所产生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全面了解。在掌握全部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后,向审理法院提出答辩意见以及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原告多次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被告订购国巨品牌的电子元件,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并约定产品为国巨品牌。后被告提供了贴有国巨品牌标签的元件给原告,原告对该元件进行加工成成品提交给案外人昆山兴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原告生产的成品客户反映出现问题,经检验分析该问题由被告提供的电子元件不良导致。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原厂分析报告,被告提供不出。经国巨品牌原厂的邮件核实,被告提供的代理证书和货物标签均系伪造,也同时证明被告提供的所有货物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由于使用了被告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原告成品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导致原告客户的成品货物批量的退货、报废,以及由此问题产生的检验等费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货款46973.6元,并赔偿该批货物导致的经济损失合计794268.8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律师就原告的起诉向法院提出两个主要的答辩意见,即第一、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约定或者法定可以解除的条件,双方现已履行完毕合同相关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导致其经济损失794268.85元。(1)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现已被退货、报废。(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为794268.85元。第三、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全部产品的品牌均为国巨品牌。第四、被告提供的全部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且已全部按合同约定经过原告的验货并签收。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律师做出了全面的应对工作,针对对方证据的不足充分展开说明,对法律适用进行周到全面的准备。最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全部驳回了原告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诉求。作为专业处理合同纠纷的深圳律师团队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货款纠纷或者损失赔偿时,强烈建议企业或者个人一定要委托专业的深圳合同纠纷律师予以处理,以分析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本深圳律师团队会就相关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在线律师咨询,以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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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苟三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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